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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4-10



法律意见书

廣東金轮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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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广电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执业律师郑飞虎、陈天乐(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验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3、公司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文件;

4、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

贵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贵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贵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

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和表决。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提前通知并于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主要议程、会议出席人员资格及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已于2019年4月10日9:30在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通讯大楼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与本次会议通知一致,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通知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人,共代表股份总数为222,395,8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8%。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查验,上述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2018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2018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6、审议《关于确认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2019年度贷款额度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11、审议《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1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项期限的议案》;

经表决,上述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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