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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06-13 13:45:27 股吧网页版
大熊临市

公告日期:2019-05-16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达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二○-九年五月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旺墩路269号圆融星座1幢3102

电话:0512ˉ68700889 传真:0512ˉ68700889

北京『|『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达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华达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华达环保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苏小兵、郭玉叶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及《苏州华达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 洲一
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按照律师行 缝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
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
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文件’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l9年4月17日召开第-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召集召开公司20l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l9年5月l5日召开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wwwneeq.com.cn)发布《苏州华达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_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苏州华达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基本情况、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日期、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
象、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5日在苏州华达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会
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姚雪根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会议决议及会

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署·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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