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关于对内蒙古宏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1) [下载原文]
公告日期:2002-05-09
关于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2002年4月30日前披露2002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违反了本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2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黄汉清、管同科、何如、吴杰峰、苏柏璋、黄庆长、杨俊杰、董丹、董杰、郭章生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上市规则》12.1、12.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董事予以公开谴责。希望上述公司及有关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证券法规及本所《上市规则》,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通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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