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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7 19:59:21 股吧网页版
*ST国华: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8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区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网址:http://www.tianhelaw.cn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字[2025]第 01275 号
致: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网安”或“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出席的方式见证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国华网安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国华网安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国华网安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如
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5 年 4 月 29 日,国华网安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发
布了《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为“通知”)。根据通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拟定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经公司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做出决议,由董事会召集,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议题、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
年 5 月 27 日下午 2:30 在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孖岭社区凯丰路 10 号翠林大厦
12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翔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2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本次会议的统计和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196 名,于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22 日)合计持有股份 26,267,6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426%。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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