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
主化、科学化,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公司不得通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主体代为行使股东会的法定职权。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主体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本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其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六)决定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财务事项和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决定的交易、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回购方案;
(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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