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提交
董事会决策的公司“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须事先经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的方案;
(二)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四)决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战略和发展规划;
(五)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预算调整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批准其他融资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其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资产处置方案以及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或者赞助方案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根据授权,决定公司内部有关重大改革重组事项,或者对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制定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决定考核方案、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事项;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负责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听取法治建设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九)制订公司重大收入分配方案、中长期激励方案和员工持股方案,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公司年金方案;
(二十)决定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办法,明确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审议决定并通过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情况和清算评价结果;
(二十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决定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二十二)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审议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
(二十三)制订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十四)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
(二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六)审议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纠纷案件的处理方案及重大调整;
(二十七)决定公司行使所出资企业的股东权利所涉及的重大事项;
(二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对
外捐赠、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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