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局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局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局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局主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局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局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局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局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局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局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局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当有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须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方式、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但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局审议。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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