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经公司董事会第十二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原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六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在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审批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财务中心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审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中心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司财务中心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已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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