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经公司董事会第十二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1号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
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 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 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 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 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 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
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
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 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 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 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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