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0-23
Sheng Ye Capital Limited
盛 业 资 本 有 限 公 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069)
(「本公司」)
审 核 委 员 会 - 职 权 范 围
于2019年10月23日经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批准。
1 成员
1.1 审核委员会(「委 员会」)成 员由董事会不时从本公司非执行董 事(包括独
立非执行董事)中选任,人数不得少于三名,大部分成员须为本公司独立
非执行董事。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
3.10(2)条所规定,至少一名委员会成员须为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会计或
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的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1.2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 司( 统 称「 本 集 团」)现时的核数公司不时的前合伙人自
彼不再(a)为该核数公司合伙人或(b)拥有该核数公司任何财务利益之日
(以较迟者为准)起计两年期间内,不得担任委员会成员。
1.3 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委任,并应由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1.4 委员会成员之任期须由董事会厘定。董事会可撤回委员会成员的委任。
倘委员会成员不再为董事会成员,则该成员的委任将自动撤回。
1.5 除非委员会另行委任,否则本公司公司秘书为委员会秘书,倘公司秘书
或其代理人缺席,则委员会其中一名成员须担任秘书。
1.6 各成员须向委员会披露以下资料:
(i) 于将由委员会决定的任何事宜中拥有任何个人财务利益(作为本公司
股东除外);或
(ii) 因董事相互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而引致任何潜在利益冲突。
任何该等成员须就存在该等利益的委员会决议案放弃投票,亦须放弃参与有关
该等决议案的讨论,(如董事会要求)甚或辞去委员会职务。
2 会议
除非下文另有注明,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所载有关规管董事会议
及程序的条文亦适用于委员会会议及程序。
2.1 出席会议
(i) 仅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委员会会议。其他董事、负责本集团会计及
财务申报职能的员工、本集团内部核数师(倘本公司设有内部审核职
能)、本集团外聘核数师的代表及委员会主席认为合适的人士或会获
邀出席委员会会议。然而,彼等不得计入法定人数,亦不得就委员
会将予议决的任何事宜投票。委员会可于其认为合适及适当之情况
下,在本公司执行董事或高级管理层避席的情况下,与内部核数师
及╱或外聘核数师举行非公开会议。
(ii) 会议可透过亲身出席、电话、电子通讯设备或可使参与会议的全体
人员同步即时沟通的其他通讯设备的方式举行,而参与此等会议将
视作亲身出席有关会议。
2.2 举行会议次数及程序
(i) 委员会须每年举行至少两(2)次会议。
(ii) 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召开或按董事会的要求或由秘书按委员会
成员要求而召开。外聘核数师或委员会任何成员如认为需要,可要
求举行会议,并要求本公司管理层列席或避席。
(iii) 除另有协定外,确定会议地点、时间及日期连同将讨论事项的议程
之会议通告,须不迟于会议举行日期前五个工作日向委员会各成
员、本公司行政总裁、本公司财务总监及任何须出席的其他人士发
出。
(iv) 委员会主席应主持委员会会议。倘主席缺席,出席会议的委员会成
员应选出一名成员主持会议。
(v) 委员会会议法定人数须为两名成员,其中一名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
行董事。正式召开的委员会会议如有足够法定人数出席,便可行使
委员会所获赋予或可行使的全部或任何授权、权力及酌情权。
(vi) 决议案须由出席会议的委员会成员以大多数票通过,出席成员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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