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8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2026 年修订)
(2026 年 3 月 16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其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
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所签署的声明及承诺书,忠实履行职责,全心全意处理公司事务,维护公司利益,避免与公司和全体股东发生利益冲突,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对公司忠诚,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职位、职权和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因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从第三方获取不当利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己有,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区分公务支出和个人支出,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董事会会议、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董事会会议或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利用职权为家属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六)将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内幕信息。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用公司的公款进
行个人消费,不得接受可能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后果的宴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应当根据《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或形成
会议决议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公司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四)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出现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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