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3-17 16:53:21 股吧网页版
深康佳A: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6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18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6 年修订)

(2026 年 3 月 16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
员。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
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五条 委员会由3至5名外部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
半数。委员会召集人人选、委员会人员组成及调整,由董事长与有关董事协商后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职工董事可以进入审计委员会,一般应当拥有财务会
计、金融、风险管控、审计、法律等方面专长,但由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的职工董事不进入。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会成员职务自动解除。

第八条 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成员辞职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就辞职原因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发生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的情形,由董事会
根据第五条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经理层成员工作报告、
列席公司相关会议、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及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资料、访谈经理层成员和职工、专题问询重大事项、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可以独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履职提供专业支撑,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可
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等紧急情况,以及重大财务违规、重大财务风险的,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议题应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董事会或董事长提议;

(二)召集人提议;

(三)半数以上委员会成员提议;

(四)上一次委员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的相关要求:

(一)经召集人确定议题后,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做好议题、议案的准备工作并制定会议需要的相关文件等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5日(紧急情况除外)以书面形式送达委员会全体成员和应邀
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通知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及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两名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一般采取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特别情况下可采取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方式召开。当遇到紧急事项且委员会成员能够掌握足够信息时,也可采取书面材料形式,对议题进行研究。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
举行。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1人1票。

第十八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