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8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6 年修订)
(2026 年 3 月 16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和《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管理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
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
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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