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2-13
承 诺 函
一、陈略关于房产租赁事项的承诺函
本人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长城”)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就神州长城母子公司以及分公司的房产租赁事项出具如下承诺:
1、如因神州长城母子公司以及分公司现有租赁房产的权属瑕疵,导致神州长城母子公司以及分公司无法继续租赁该等房屋而必须搬迁,或神州长城母子公司以及分公司无法在相关区域内及时找到合适的替代性合法经营办公场所的,本人承诺将以现金方式补偿由此给神州长城母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造成的任何损失;
2、如因神州长城母子公司以及分公司现有租赁房产未办理房租租赁备案手续,致使神州长城母子公司及分公司受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罚款的,本人承诺以现金方式无条件代神州长城母子公司承担相关罚款。
3、本承诺函不可撤销。
二、陈略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神州长城的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现就神州长城母子公司的诉讼、仲裁事项承诺如下:
1、因神州长城母子公司截至2014年10月13日的诉讼、仲裁案件最终的诉讼或仲裁结果导致神州长城母子公司实际需要支付的价款、赔偿金、违约金、诉讼费用等与该诉讼、仲裁案件的相关费用超过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2014年7月31日为审计基准日为神州长城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确认的或有负债金额,则本人承诺差额部分由本人以现金方式无条件承担,保证神州长城母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本承诺函不可撤销。
三、陈略关于社保与住房公积金的承诺函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冠股份”或“上市公司”)拟开展重大资产置换及向神州长城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神州长城100%股权的重组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本人是神州长城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就神州长城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本人现作出如下承诺:
若由于神州长城或其子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存在未依法为其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而给神州长城造成任何损失的,包括主管机关要求神州长城或其子公司补缴、主管机关对神州长城或其子公司进行处罚、有关人员向神州长城或其子公司追索,本人将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被处罚或被追索的支出及费用,以保证神州长城及其子公司不会遭受任何损失。
四、陈略关于宿州市绿邦木业科技有限公司厂房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神州长城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现就神州长城的子公司宿州市绿邦木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绿邦”)厂房的瑕疵事项说明并承诺如下:
宿州绿邦目前拥有1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宿州国用(2014)第Y2014086号,位置为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大南村,面积为32,966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宿州绿邦上述自有土地上建有一座面积约9,843.87平方米的厂房,为原出让土地上保留的建筑物,宿州绿邦正在对该厂房进行翻新改建,并已取得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编号为2014-08-001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他建设审批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本人保证积极督促宿州绿邦办理厂房翻新改建涉及的建设审批手续及产权证书申领事宜,如本次交易后,宿州绿邦因该厂房改建事宜受到相关主管机关行政处罚或因该厂房在建设方面、权属方面等存在任何纠纷或争议的,均由本人负责进行解决,且本人承诺以现金形式对宿州绿邦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保证神州长城及宿州绿邦不因该等事项而受到任何损失。
五、陈略关于本次重组置出资产涉及的债务转移等事项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神州长城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就本次重组涉及的置出资产的债务转移等事项,本人现作出如下承诺:
根据中冠股份与神州长城全体股东、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集团”)于2014年10月13日签署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中冠股份在资产交割日前与置出资产相关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华联集团继受并负责进行处理;资产交割日后,若中冠股份因置出资产债务转移、人员安置、尚未了结的纠纷或争议以及其他与置出资产相关的赔偿、支付义务、处罚等事项而遭受任何损失的,华联集团或其指定第三方应充分赔偿中冠股份由上述事项遭受的全部损失。
本人承诺,若华联集团或其指定第三方拒绝按照《协议》约定赔偿中冠股份由于上述事项而遭受的损失,本人将于5个工作日内先行以现金方式补偿中冠股份遭受的该等损失,同时本人将保留向华联集团或其指定第三方追索的权利。
六、陈略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神州长城的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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