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3-15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
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于上
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神
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名单和信息的真
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
施、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管理事宜;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全资子公司及
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其
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人,并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公司证券
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管理部门;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
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
报道、传送的文件、移动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
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视重要程度呈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
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
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尚未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内容;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以及其他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
的计划;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八)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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