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02-13
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声明与承诺函
鉴于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开展重大资产置换及向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长城”)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神州长城100%股权的重组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作为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神州长城全体股东现就其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神州长城6名自然人股东包括陈略、何飞燕、何森、吴晨曦、朱丽筠、冯任懿声明和承诺:
“一、本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重组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人有关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在参与本次重组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和披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神州长城11名机构股东包括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无锡恒泰九鼎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佛山海汇合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西泰豪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烟台昭宣元泰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天瑶钟山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嘉兴嘉禾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鑫和泰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砻佰汇润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深圳七匹狼晟联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深圳市嘉源启航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及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慧通2号的资产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声明和承诺:
“一、本机构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重组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本机构有关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机构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在参与本次重组期间,本机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和披露有关本次重组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机构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机构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机构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机构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机构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陈略、何飞燕、何森、吴晨曦、朱丽筠、冯任懿、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无锡恒泰九鼎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佛山海汇合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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