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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21 19:33:02 股吧网页版
深粮控股: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22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
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会计专业人士指:(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
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七条 公司审计法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
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
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公司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
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
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
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
的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二年。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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