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我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要求, 勤勉尽责,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股东的利益。现将2024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
本人郑春美,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女,1965年出生。1986年6月毕业于武汉大学经济管理系,1990年获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国际会计与国际财税》高校师资进修班(世界银行与国家教委联合主办)结业证书,1997年获武汉大学企 业管理硕士学位(会计学),2005年获武汉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加拿大圣玛丽大学、韩国首尔国立大学、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访问学者。1986年6月起任教于武汉大学,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加拿大管理科学会员 (ASAC)会员,湖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
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则进行了独立性自查,经本人签字后报公司备案,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不在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本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
独立董事继续保持独立性。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我按时参加了董事会召开的各项会议,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未出现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情况。任职期间,本人认真审阅会议相关材料,在董事会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及建议。本人认为董事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在2024年度出席的所有董事会会议表决中均投了同意票,无反对、弃权的情况。
1.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 2024 年应参加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姓名 董事会次数 (次) (次) (次)
郑春美 3 3 0 0
2.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我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积极参加各委员会的会议,监督公司财务报表和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内部审计功能的有效性,积极同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财务报告编制情况并监督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的年度独立审计;监督公司业务经营的合规性;关注公司重大事项等,认真履行各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
3.2024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1 次股东大会,我均按时参会,无
缺席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为公司提出的其它意见及建议
2024年度,我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并给出了合理的改善建议;对公司关联交易提出要求,确保价格公允。对于公司的物业管理情况,提出稳健经营和确保生产安全的建议。
四、在公司现场办公及检查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履行现场工作职责,深入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多次开展现场调研。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会议履职与决策监督。按规定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会前审阅资料、会中质询关键议题、会后跟踪决议执行进度,督导董事会决策事项落实。二是开展实地专项调研,本人多次到深圳中恒华发物业公司现场了解物业租赁情况及周边租赁环境;多次到武汉恒发科技有限公司了解视讯及注塑业务的生产经营情况,平常我也经常通过电话和微信等方式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对影响公司业绩的关键业务模块进入深入调查,为后期的重大决策收集第一手材料,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关注年报编制情况
我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规定,认真学习监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要求的文件,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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