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详情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及其他有
定本章程。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经营企业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中华人民
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外经贸深合资证字[1981]0002 共 和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部 外 经 贸 深 合 资 证 字
号批准,以中外合资经营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 [1981]0002 号批准,以中外合资经营方式设立;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 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号:91440300618830372G。公司已按照有关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号 :
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 91440300618830372G。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
了重新登记手续。 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
登记手续。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董事长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本条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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