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
第六条 公开、公平、公正地向全体股东披露信息(受法律、法规保护的
商业机密以及其他可不予披露的信息除外)。
第七条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
式要求,并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
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九条 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并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
的方式获得。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
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况,按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在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申请发行证券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
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等相关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交
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