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建立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杜绝大股东及
关联方资金占用 行为的发生,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年修订)》、《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3号)、《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
产经营环节的关联 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和其他支出,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本制度所称
“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
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独立性措施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
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人员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公司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 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支配。
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内部机构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 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 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公司不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股
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九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发 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 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明确经营性资金 往来的结算期限, 不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
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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