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至少占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是指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的人士 ;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金融、证券及财务知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他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已在五家以上境内外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九)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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