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合理有效使用资金,实现资金收益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土地使用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各种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投资机制,对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决策管理,以保障对外投资的科学决策、规范化运作和投资成效。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二)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营业务发展要求;
(三)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内控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报董事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对于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第六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八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投资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
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投资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第七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投资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六条规定标准的,适用第六条的规定。已经按照第六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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