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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4 21:05:01 股吧网页版
深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5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KAIFA TECHNOLOGYCO.,LTD.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职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至少三名不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财务及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指导、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其披露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 检查公司财务;

(七)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八)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九)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十)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十一)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十二) 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十三) 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四)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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