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1 19:11:01 股吧网页版
特力A: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2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特
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可根据经营发展需要设副
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统称高管)。
第三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
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职权与义务

第四条 总经理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七)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批准各项交易事项。具体权限如下:

1.单笔金额不满 5,000 万元的对外投资事项(含对子公
司的投资);

2.未达到董事会审批关联交易标准的;

3.对于公司发生的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所列交易事项,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严格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组织开展分析、研究、审查工作,并充分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予以审批;
4.审议批准对同一受益人(单位)当年累计捐赠总额 40
万元及以下,或年度累计捐赠 80 万元及以下的对外捐赠。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副总经理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并提出有效的专业意见。

(三)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在总经理授权的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及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定期就其所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向总经理报告。

(四)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及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五)负责制订和完善主管工作相关的业务政策、管理
制度和业务流程并监督相关部门的实施情况。

(六)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高管的义务

(一)公司高管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二)公司高管所负的诚信义务不因其任期结束而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指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
为解决重大经营管理事宜,由总经理召集经营班子成员共同参与研究,集体决策的会议形式。通过会议集体讨论决策,来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最大限度降低经营决策风险。
第八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
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或由总经理委托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
期会议包括月度经营例会及周工作例会,月度经营例会一般为每月上旬召开一次;周工作例会一般每周一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总经理可决定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根据需要确定时间,月度经营例会由战略投资部提前发出通
知,周工作例会由行政办公室提前发出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长提出时;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其他副总经理提议,且总经理认为必要时;有突发性事件发生,需要决策应对时。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为:总经理、专职党
委副书记、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固定列席人员为:纪委书记、行政办公室负责人。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召集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不低于五分之三的出席
人员(含委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方式包括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含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网络会议等)。会议在保障参会人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出席人员通过内部行政办文系统或书面确认。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总经理可邀请董事长参加会议;
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