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
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的情形或事件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通过董秘处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各控股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重大事件的其他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
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重大交易事项;
(二)日常交易事项;
(三)关联交易事项;
(四)重大风险事项;
(五)重大变更事项;
(六)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信息具体内容详见本制度附录。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管理与程序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及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负责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
生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第二章所述的重大事项:
(一)公司各部门、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就重大事项进行内部讨论、调研、设计方案、制作建议书时;
(二)公司各部门、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就重大事项与其他第三方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公司各部门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时;
(四)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部门负责人会议就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或经过讨论未形成决议时;
(五)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六)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通过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途径获知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时。
在出现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 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已披露
重要事项的进展情况,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要事项与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的,应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或者已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发生重大变更甚至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及原因;
(三)重要事项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的;
(四)重要事项及主要标的逾期未完成的。
第九条 发生前条所列重要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提供
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等。
第十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形式包括:
(一)电话形式;
(二)书面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会议纪要或决议形式。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各所属公司知道或应该知道重要事项的工作人员,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报告;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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