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特力集团”或“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战略规划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和审计人
员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活动。公司通过内部审计来保障管理主线在执行过程的有效性,结合年度绩效成果的核查,评价执行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力集团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公司党委、董
事会的领导和监督,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工作由董事长分管,同时接受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同时也是公司运营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归集问题、后续跟踪督导的机构,审计部通过多种方式汇集各单位所反馈的问题,协助其推进整改落实。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的审计、
会计、经济和工程技术等专业人员,其负责人应具备中级及以上审计、会计或经营管理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其他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和聘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地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确保内审工作质量。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听取本企业纪委书记、财务总监和上级单位的意见。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
计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
务预算并予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任、后续教育及业务培训,公司应当予以支持。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及
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不
受本公司其他部门、所属企业或者个人的干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没有违法
失职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不得随意撤换。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审计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对企业或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预算执行、财务收支等相关经济活动审计;
(四)开展对企业经营绩效、经营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管理主线执行有效性的审计;
(五)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计;
(六)开展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开展内部控制年度评审,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运作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及内控程序的有效性,出具自评报告;
(八)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经济活动中出现重大财务异常情况或其他重大经济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九)接受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审计事项及上级审计机构委托的审计事项,其他日常及专项审计和鉴证工作;
(十)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
(十一)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内部审计工作中存在和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二条 特力集团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真实和完整的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和工程结算资料、合同、会议纪要以及审计认为有必要的相关资料;
(二)参与协助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研究制订和修改企业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
(三)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询问,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核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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