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公司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的相关信息的知情者、下属企业、控股股东等,应严格保密因工作关系所接触到的重要信息,不得将所获知的信息在公司董事会公告前通过任何渠道进行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
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及披露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
评估等事项,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
定的格式制作信息披露文本,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将公告文稿置备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误导或
公共传媒有关于公司的传闻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与收购报告书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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