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4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2026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高效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履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等公司重要决策会议。党组织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依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规则赋予的工作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秘办,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秘办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与任免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规则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因退休、职务变动或因健康原因不适合担任或不能履行职责;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五)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正确履行其职责;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辞职报告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辞职或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完成交接事宜。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公告;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