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2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361 号
致: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 15 号一致药业大厦 5 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
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6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于2026年3月3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做出决议
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股东会通
知》。该《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 点 30 分在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
15 号一致药业大厦 5 楼会议室召开,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李进雄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月 2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33,675,5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527%。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 18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27,838,807 股,占公司 A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67.5658%;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836,749股,占公司 B 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0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19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675,5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4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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