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ESG)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以及 ESG 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 5-7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由于其董事职务被股东会解除的,董事会应当及时解除其委员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条例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或者免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委员人数达到前款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暂停行使本工作条例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 ESG 事项进行审议及监督,包括目标、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风险评估、绩效表现、信息披露等事宜,并向董事会汇报;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通过的议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由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送达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条 财务控制部(董事会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须向全体委员提供决策所需资料,并负责筹备和组织会议。需准备及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拟签订的重大协议、合同草案等。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战略与 ESG 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者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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