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类型
第二条
1 --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 新增
项适用本规则。
5.2 第九条
2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 修改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
变更。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条
股东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6.1 股东有下列权利: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的表决权;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表决权; 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者质询;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份;
3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章 修改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要求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计凭证;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7.1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下人士或机构有权提 公司召开股东会,以下人士或者机构有权提
出提案: 出提案:
4 (1)董事会 (一)董事会; 修改
(2)监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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