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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6 18:56:21 股吧网页版
富奥股份: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7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地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

第一节 股份托管

第四条 公司依法在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份托管,公司将根据与证券登记公司签订的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六条 股东资料的查询工作由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询时,股东需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第二节 股份登记

第七条 公司股东应依法在证券登记公司进行股份登记,除发起人以外,其他股东均自登记之日起成为公司合法股东,发起人股东自公司设立之日起为公司合法股东。

第三节 股权登记日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并依法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九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股东权利

第十条 股东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节 普通提案权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以下人士或者机构有权提出提案:

(一)董事会;

(二)审计委员会;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十二条 股东提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董事会。

第十三条 股东提案的提交程序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二)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三)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及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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