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对照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类型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 第六条
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
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 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条例规 连任,由于其董事职务被股东会解除
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 的,董事会应当及时解除其委员职务,
职务。 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条例第三条至第
1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修改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因委员辞职、免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委
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 员人数少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人数时,
数。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 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前款规定人数
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 以前,暂停行使本工作条例规定的职
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 权。
人数达到前款规定人数以前,暂停行使
本工作条例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第七条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建议:
2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修改
人员的人选;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者其关系密切的
第十九条 家庭成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关系密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与会议 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
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 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
系时,该委员应回避表决。提名委员会 时,该委员应回避表决。提名委员会会
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注明有利害关系的 议记录或者决议中应注明有利害关系的
3 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有利害关系的委 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有利害关系的委 修改
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 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
低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 低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
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的程序性问题作 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的程序性问题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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