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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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北京)会字[2026]第001号
致: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参加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鉴于此,信达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22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
定信息媒体上刊登了《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1),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事项、会议投票程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2026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4:30,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通知,在
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 208 号玖安广场媒体中心如期召开,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远程参会系统,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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