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 年)
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特制定《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以及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战略、愿景、盈利能力、股东回报、资本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经营资金需求,在即期盈利保证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实施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公司董事会将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等事宜,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避免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特别是建立并落实持续、清晰、透明的现金分红政策,形成促进现金分红的约束机制。
三、2026-2028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和顺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当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而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本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本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本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本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将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进行现金分红,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1)当年度盈利,母公司财务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本公司在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不得派发股利;
(4)原则上,未出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本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并购或购置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如当年度亏损,公司综合考虑可供分配利润、现金流、有息负债等情况制定分红方案。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与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较快,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处于发展成长阶段、净资产水平较高以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电子信息行业特点、公司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如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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