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2-04-20
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一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的要求,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新都酒店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就公司二 O 一一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本所律师得到公
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
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和《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
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3 月 24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
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12 年 3 月 24 日公告了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披露了审议相关议案的内容。
根据公告,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议案一:审议《公司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二:审议《公司 2011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议案三:审议《公司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四:审议《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五:审议《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六:审议《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
案》;
议案七:审议《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八:审议《关于推举黄雄先生、叶善敏先生为公司新一届监事的议案》;
议案九:审议《公司利用闲置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议案十:听取公司 2011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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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
《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公告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 2012 年 4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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