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4-06-26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4-06-26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进展情况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4年6月24日收到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张文勋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判
决书,案号为【(2013)深中法商初字第4号】。
二、有关本案基本情况
2014年5月4日,本公司正式向控股股东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
实际控制人郭耀名先生发出《知会函》 ,要求其如实向上市公司说明涉及上市
公司的全部担保、诉讼等情况。根据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律文
书及相关资料获知,张文勋因与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
款合同纠纷,本公司已被张文勋于2012年12月18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法院已经受理该案并于2013年8月21日开庭审理。(诉讼详情见本公司
2014年5月1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的公告,公告编号为
2014-05-15号。
三、本案的判决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一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
告张文勋借款本金人民币1.3亿元、利息人民币3,371.459万元及逾期利息、违
约金(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以人民币1.3亿元为本金,从2012年5月1日起,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三光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被告五惠
州市众望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六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七惠州市
鑫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八深圳市南方盈金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九珠海市中融融
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十郭耀名、被告十一郭赞楼、被告十二惠州市光耀地产集
团有限公司、被告十三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十四惠州市民乐福投资
有限公司、被告十五临沂市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十六永州市资源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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