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08-28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2014-08-28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处分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
分的决定》(深证上〔2014〕307号),现将处分决定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2011年1月26日,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
明投资”)的时任股东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旺矿产”)
与自然人伍泽松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6000万元,期限4个月,月利率
2%。2011年7月26日,润旺矿产、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
耀地产集团”)与伍泽松签订《<借款合同>整体转让协议》,约定将润旺矿产与伍
泽松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有关的《借款承诺书》的全部债务转移给光耀地产
集团,公司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为该项债务提供无限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2011年10月21日,润旺矿产及光耀地产集团签署《以物抵债
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以其所持有的100%瀚明投资股权,抵扣润旺矿
产所欠光耀地产集团的债务。至此,郭耀名通过持有光耀地产集团85%股权变更
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上述担保行为亦构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提供担保
情形。
2.2011年3月16日,光耀地产集团下属企业光耀集团有限公司向自然人周
瑞坤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向该笔借
款提供担保。
3.2011年3月29日,光耀地产集团向自然人张文勋借款人民币1.3亿元,
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为光耀地产体团提供担保,之后借款双
方协商增加借款1000万元。2011年6月30日,借款各方签订《借款延期协议》,
公司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但仍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截止目前,
光耀地产集团偿还了1000万元,公司尚需履行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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