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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9:37:07 股吧网页版
神州数码: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2025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控制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结合《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担保人身份为第三方提供的担
保(包括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包括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向合并报表 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也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外主体提供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本制度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是指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缔约方的合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向缔约对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经股东会或
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的,该担保事项按照控股子公司的审议程序决定,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制度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二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
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 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 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70%以 上和 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六条 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长、联席董事长或管
理层可以在额度范围内决定预计期限内每一笔担保的具体事宜,无需另行召开股东会或董事 会审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不在前述可授权对外担保范围之内。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应依照《公司章程》及《神州数码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具体执行。

第七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
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 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 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
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人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 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 关联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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