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经2025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系公司投资行为的整体管理规则,包括如下投资行为:
(一)对外投资(包括对子公司投资);
(二)证券投资;
(三)委托理财;
(四)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五)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对外投资
第四条 本章所称对外投资(包括对子公司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公司通过购买、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适用本章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计划,并报股东会批准;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其他有权决策机构为对外投资的决策主体,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该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五)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六)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该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五)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六)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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