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2025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规
范运作,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行为,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但应确保有时间和精力做好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本职工作。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
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行使其权利并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
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
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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