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2025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纳入公司合并范围的子公
司),涉及股东的条款适用于公司股东,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与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
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3)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4)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5)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6)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7)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8)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9)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11)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
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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