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6
证券代码:000034 证券简称:神州数码 公告编号:2026-051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码北京”)于近日收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2025)皖 0291 民初 5676 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就寰球实业(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球实业”)与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寰球实业(安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其代付的货款 56,972,480 元、逾期付款违约
金 41,178,640 元(以 56,972,480 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3 月 2 日起暂计算至 2025
年 8 月 8 日,2019 年 8 月 19 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 1.5
倍计付,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LPR)1.5 倍计付),合计 98,151,120 元,及自 2025 年 8 月 8 日起按同期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3、案件事由
原告诉称:
2014 年 3 月 11 日,原告、被告、案外人北京卓优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卓优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卓优公司采购货物,原告作为代理方以自身名义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代理被告向卓优公司支付货款后,即取得向被告收取购销合同价款的权利。并约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原告与卓优公司签订的《代理采购协议支付协议》均为《代理采购协议》的附件。基于该《代理采购协议》,原告与被告连续签订 12 份《一次性货物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与卓优公司签订了对应的 12 份《代理采购协议支付协议》,代理被告向卓优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 56,972,480元货款至今未付。根据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延迟支付货款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三、案件的其他情况
2015 年 6 月 10 日,寰球实业就与神码北京、卓优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协议》,
认为其已经履行了协议中的全部义务,神码北京没有依照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卓优公司和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码中国”)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遂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56,972,480 元及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按照逾期未付款总额每日 0.1%计算。);要求判令神码北京承担诉讼费用;要求判令卓优公
司、神码中国对上述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参见 2015 年 12 月 22 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重大资产购买(构成借壳上市)暨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关联交易报告书》。
2017年8月,神码北京和神码中国收到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芜中民二初字第 00283-3 号《民事裁定书》,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驳
回了寰球实业的起诉。参见 2017 年 8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刊登的
《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82)。
寰球实业不服(2015)芜中民二初字第 00283-3 号《民事裁定书》,于上诉期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作出(2017)皖民终 72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参见
2018 年 7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刊登的《重大诉讼
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100)。
2019 年 5 月,神码北京和神码中国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
通知书》,因寰球实业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终 723 号《民事裁定书》和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芜中民二初字第 00283-3 号《民事裁定书》,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寰球实业请求撤销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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