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9 00:29:21 股吧网页版
华联控股:华联控股担保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担保管理制度

(经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若干事项,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类型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所有对外、对内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提供任何担保,不得提供相互担保,在接受反担保保证、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完善有关法律手续,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等。

第四条 严格控制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二章 担保的程序

第六条 对外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及偿债能力,按照内部审批制度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设立备查帐簿登记,由财务部和审计部实行跟踪监督。

第七条 担保范围

公司下属子公司和资信良好的关联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系公司的担保服务范围。

第八条 担保的条件

(一)公司可以为担保范围内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1.因公司业务关系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的单位;

3.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3.以下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并获得股东会批准:

(1)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累计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累计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4)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任何担保。

(7)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4.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5.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6.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三)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四)公司为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关联公司担保为对外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互保、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 担保限额

(一)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为信用担保,公司将根据其经济效益及资信情况决定担保额。

(二)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额以公司所拥有该参股公司的股份所占净资产权益额为最高限额。

(三)公司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时,应优先以自有资产办理抵押信贷。只有在自有资产不足或银行等金融机构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四)公司为资信良好的关联公司的担保为互保。互保应当事先签订互保协议,明确互保的最高限额、互保期限和互保范围等。

第十条 担保的申请和审批

(一)公司下属子公司及资信良好的关联公司要求公司作借款担保时,要提供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备齐借款的相关资料,到公司财务部办理有关手续。

(二)公司财务部对申请担保公司主体的资格、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申请担保公司的资产质量、财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