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3-25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签署《远期收购及差额补足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的意见
本补充协议是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17年9月11日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为杭州通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回购及差额补足增信的议案》的补充修订。
本公司为杭州通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差额补足及远期回购是可行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姜剑先生以持有的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股权提供担保,风险是可以控制的。本次提供远期回购及差额补足事宜未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提供远期回购及差额补足增信事宜,股东大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需进行回避,会议的表决和决议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拟签署《远期收购及差额补足协议》之补充协议四的意见
本补充协议是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2日召开的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为设立并购基金提供回购及差额补足增信的议案》的补充修订。
本公司为杭州通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差额补足及远期回购是可行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姜剑先生以持有的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股权提供担保,风险是可以控制的。本次提供远期回购及差额补足事宜未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提供远期回购及差额补足增信事宜,股东大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需进行回避,会议的表决和决议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字:
杨丽芳 齐二石
2023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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