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9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内幕消息披露指引》《证券及期货条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的要求,依据《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制订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信息披露的流程、公司总部部门和下属子公司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的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控制风险,促进公司依法合规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制度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一) 两地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以下统称“两地交易所”)。
(二) 两地上市规则:指《深交所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三) 披露信息:两地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需要持续披露的强制性披露信息和未达到披露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自愿性披露信息,以及公司治理信息、股东权益及其变动信息;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规定的需要定期信息披露、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以及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其他事项。
(四) 重大信息/重大事项: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五) 存续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六)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下同),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两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七) 信息披露相关部门:指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总部各职能部门,下属附属公司。
(八) 关联交易: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九) 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以及应在本制度第一条所述之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两地交易所发布的上市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证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对于重大而未完结的事项,公司须履行持续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产生最终结果。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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