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9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6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联交所”)发布的《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的《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除了直接持有的权益和淡仓以外,董事和最高行政人员也被视为对下述人士所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拥有权益:
(一)其配偶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
(二)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三)某信托,而其为(A)受托人(而非被动受托人),(B)受益人,(C)就酌情权信托而言,是该信托的成立人并能影响受托人的酌情决定权。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两地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及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董事,或通知董事会为此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或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对于上述人员发出的买卖本公司股份的通知,公司应于接到通知次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发出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如批准有关买卖,获准买卖的有效期不得超过 5 个交易日。
上述人员如未办妥上述手续,均不得买卖公司的任何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 60 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二)公司季度、半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 30 日内,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三)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四)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五)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交所、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交所、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
(二)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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