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9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6 年 5 月修订)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下属板块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外部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1.2.1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对集团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含续聘、改聘),即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含续聘、改聘);
(二)对下属板块及其控股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含续聘、改聘),即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含续聘、改聘)。1.2.2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集团及子公司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2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2.1 选聘执行集团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在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受过证券期货业务及其他主管部门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2 选聘执行子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选聘对执行上市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满足以上条款 2.1。
(二)选聘对执行非上市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至少应满足以上条款 2.1 中“(一)、(三)、(四)”和“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记录和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受过主管部门的相关行政处罚”。
3 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续聘和改聘
3.1 选聘方式
3.1.1 集团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集团应通过集团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应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3.1.2 集团应根据实际情况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应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应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3.1.3 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3.1.4 集团应对选聘结果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3.1.5 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3.2 选聘程序
3.2.1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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