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9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6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行为的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监察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证券法》第五十二条所界定的“内幕信息”以及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指引中所界定的“内幕消息”。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均为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或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根据《内幕消息披露指引》及《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幕消息指符合以下说明的具体消息或资料:(一)关于公司的、公司股东或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或公司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二)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公司上市证券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包括:
1、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以下统称“两地证券监管机构”)、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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